來源:齊魯網作者:殷明姝我來說說複製鏈接2014-06-17 16:00:06[提要]日前,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佈了關於《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指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
  齊魯網濟南6月17日訊(記者 殷明姝)日前,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佈了關於《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指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於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適時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水平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經濟發展、人均收入增長、物價上漲以及老年人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適時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水平。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或者給予補貼。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屬於城市居民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實行分類施保,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屬於農村居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五保供養,有條件的應當集中在敬老院供養,不能集中供養的應當落實到戶供養,並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城鄉社區應設立老年活動場所
  據瞭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數量和分佈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應當有與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及有條件的城鄉社區(村、居)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
  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孤寡、八十周歲以上獨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當地人民政府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
  子女應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
  《條例》提出,子女以及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其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贍養人以及其他親屬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關證件。提倡老年人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
  用人單位應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權利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贍養人及其有照料護理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照料護理;對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等護理。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來源:齊魯網作者:殷明姝我來說說複製鏈接2014-06-17 16:00:06[提要]日前,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佈了關於《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指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
  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社會保障與服務
  第四章參與社會發展與優待
  第五章宜居環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老年人的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與服務、參與社會發展與優待、宜居環境建設等事項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老年人享有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政治、人身、財產、婚姻自由、文化教育、醫療等權利,有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鼓勵老年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和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務水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友好團體和人士捐贈、資助老齡事業。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用於發展養老事業和產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和優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本省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原則。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本省應當加強人口老齡化省情教育,在全社會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支持老齡科學研究,逐步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佈制度,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青少年組織、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宣傳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敬老、養老、助老的先進事跡,譴責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履行法定義務。
  鼓勵老年人積极參加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十二條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於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贍養人及其有照料護理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照料護理;對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等護理。
  第十五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採取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危險或者有害身體健康的勞動。
  第十七條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第十八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或者贍養人與老年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贍養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贍養協議的履行。
  老年人對贍養費用自願公開的,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可以以適當方式公開。
  鼓勵公證機關免費辦理贍養、扶養老年人的協議公證。
  第十九條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違法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調換、拆遷、改建後,老年人可以通過申請房屋登記以共有的形式實現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約定期滿應當及時歸還,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條子女以及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其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贍養人以及其他親屬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關證件。
  提倡老年人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
  第三章社會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經濟發展、人均收入增長、物價上漲以及老年人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適時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本省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本省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建立並完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或者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屬於城市居民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實行分類施保,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屬於農村居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五保供養,有條件的應當集中在敬老院供養,不能集中供養的應當落實到戶供養,並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條具備醫療條件的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及時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絕診治。
  急救機構應當配備醫療救護員,滿足部分老年病人搬運、護送的需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保健、護理、康復、臨終關懷等服務。
  有關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免費對轄區內六十五周歲以上常住居民,每年進行一次免費體格檢查和健康指導,建立健康檔案,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覆蓋全體老年人。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增加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所包含的老年人常用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備目錄。
  第二十七條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
  對具有本省戶籍的,年齡在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八十至九十九周歲低收入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所需資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引導、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文化娛樂、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法律咨詢等服務。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義務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提倡結對幫扶、鄰裡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患病老年人。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城鄉勞動者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實行就業創業扶持,逐步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護理員特殊崗位補助制度,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吸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相關就業補貼。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數量和分佈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應當有與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及有條件的城鄉社區(村、居)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無償提供供養和護理服務;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孤寡、八十周歲以上獨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當地人民政府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
  鼓勵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及個人為老年人購買老年人商業護理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政策,引導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養老服務設施,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購買服務、公建民營、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種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或者運營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十四條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的規定,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第三十五條養老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扶持。
  第三十六條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用途。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建設用地。
  第三十七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與養老服務、養老產業等相關的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與管理專業人才。
  第三十九條鼓勵和引導養老機構自願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培育養老服務市場主體,引導相關行業拓展老年文化教育、體育健身、休閑旅游、健康養生、精神慰藉等服務,扶持和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戶口遷移政策,為老年人遷徙和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四章參與社會發展與優待
  第四十二條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人力資源市場應當將老年人才納入服務範圍,提供相關服務。
  老年人從事合法經營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從快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具有本省戶籍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純老年人家庭戶,優先納入保障房範圍;
  (二)對農村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先納入改造範圍;
  (三)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四)對低收入老年人,應當在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性收費上給予優惠;
  (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屬於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收基本喪葬服務費。
  第四十四條老年人持身份證、老年人優待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待:
  (一)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優先,需要住院治療的,優先安排床位;
  (二)政府興辦或者給予資金支持的公園、景點免購門票,社會力量興辦的公園、景點,六十五周歲以上免購門票,不滿六十五周歲半價購買門票;
  (三)優先、優惠乘坐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
  (四)免費進入公共文化宮、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
  (五)免費或者半價以上優惠進入收費的公共體育健身場所;
  (六)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港口客運站、飛機場的候車(船、機)室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坐椅,車(船)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老人席;
  (七)優先購買車船票、飛機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優先托運行李、物品;
  (八)六十五周歲以上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不滿六十五周歲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半價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固定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各優待服務場所、設施和窗口應當設置優待標識,公佈優待內容。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鼓勵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發展老年教育。
  第四十六條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並優先辦理。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章宜居環境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統籌規劃適宜老年人的生活、衛生、文化、體育、娛樂設施建設,完善老年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生活環境。
  鼓勵建設老年宜居社區;引導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四十八條城市道路、車站、機場、公交站點、商場、居民小區以及其他公共建築和場所,應當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動老舊住宅的無障礙設施改造,完善公共環境指引標識。
  第四十九條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十條公園、城區主要街道兩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老年人休息座椅;養老機構、老年人活動場所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輔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推諉、拖延的,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六條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標題:山東擬禁止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 遭“啃老”可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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