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志暉出庭接受宣判。新華社發
  央廣網北京4月18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備受關註的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昨天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犯誹謗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兩年,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秦志暉當庭表示不上訴。
  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動,最高法、最高檢出台《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後“秦火火”一案成為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那麼法院是如何認定秦志暉的犯罪事實、相關的判決又是依據哪些法律條文做出的呢?
  我們先來看,法院是如何來認定秦志暉捏造謠言誹謗他人的事實?審判長吳小軍是這樣說明的。
  吳小軍:秦志暉將羅援的大哥任職的公司由西門改為西門子公司,並無端質疑羅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換關係”,系無中生有,屬於捏造、編造;關於楊瀾的信息,相關虛假信息雖曾在網絡上流傳,但已經楊瀾、青基會澄清,在此情況下,秦志暉仍然增添內容在網絡上予以散佈,構成明知是虛假的事實而散佈。
  法院認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秦志暉分別使用“淮上秦火火”、“東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黃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賬戶,或捏造事實、篡改不實信息在網絡上散佈,或明知是捏造的事實仍然散佈,引發大量網民對羅援、楊瀾、張海迪等人作出負面評價,相關信息累計被轉發4100多次,從而達到了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公訴條件。
  這裡所說的司法解釋就是剛剛我們提到的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第四條規定,同一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審判長吳小軍:秦志暉利用信息網絡,分別誹謗楊瀾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均達到500次以上,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關於張海迪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雖然未達到500次,但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秦志暉系一年內分別誹謗楊瀾等多人,應對上述誹謗信息的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據此,秦志暉的行為構成誹謗罪,且系誹謗多人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後,秦志暉還使用“中國秦火火-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發微博造謠稱:原鐵道部為事故中的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對此,法院認定他構成尋釁滋事罪。
  吳小軍:時值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善後處理的關鍵期,秦志暉在此期間,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信息併在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虛假信息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餘次,不僅造成網絡空間的混亂,也在現實社會引發了不明真相群眾的不滿,擾亂了政府機關的善後工作,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
  法院一審判決還指出,秦志暉在較長時間段內,在網絡上多次肆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他所犯誹謗、尋釁滋事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本應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但鑒於他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所以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副院長滑爭鳴認為,此案作為去年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和兩高出台《解釋》以來,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滑爭鳴:網絡空間雖然有別於現實社會,但在網絡中人們的言行卻是具體的,具有社會意義的。信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凡是現實社會中不能僭越的法律底線,網絡世界同樣也不應逾越。
  而秦志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證據多次表示沒有意見,並表示自願認罪,也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思,向被害人道歉,希望網友以此為鑒。
  秦志暉:就是因為微博上一些不道德行為、違反法律的行為,我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與家人和朋友團聚的機會,也失去了在網絡世界中遨游的樂趣。請大家珍惜在微博上自由的時光,真正做對社會有價值的人,我就是前車之鑒。  (原標題:3年造謠傳謠3千條 網絡推手“秦火火”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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